2018年是我國改革開放40周年,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時代即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具有重要標志性意義的一年。改革開放40年以來,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已從1978年的3679億元,增長到2017年的827122億元,占世界經濟比重15%左右,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二。2018年,我國對世界經濟增長貢獻率仍將保持在30%左右,繼續成為世界經濟穩定復蘇的重要引擎。
毫無疑問,改革開放40年是我國綜合國力和國際影響力顯著提升、實現歷史性跨越的40年,是我國各行各業得到快速發展的40年。建筑業是我國最早進入市場經濟、改革開放后市場化程度較高的行業,經過40年的持續發展,行業實力和地位、對經濟社會的貢獻得到顯著提升,我國不僅已經發展成為建筑大國,而且向早日建成建筑強國的目標邁出了堅實步伐。
一、改革開放40年,建筑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
(一)建筑業經濟規模快速擴張,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地位不斷鞏固
從建筑業總產值及增加值來看——2017年的建筑業產值規模總量已高達213954億元,比1998年的10062億元增長了20多倍,比2008年的62036.81億元增長了約3.45倍;2017年的建筑業增加值達到55689億元,比1978年的139億元增長了約400倍,年均增速16.6%;建筑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從1978年的3.8%增長到2017年的6.7%。改革開放40年以來,持續快速發展的建筑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其支柱產業地位逐步確立并日益鞏固,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日益突出。
從建筑業企業及從業人員數量來看——國家統計局有關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各種類型建筑業企業已超過30萬家,其中,有施工活動的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總承包和專業承包建筑業企業達到88074家,比1980年的6604家增長了12.3倍,年均增加2202家;2017年建筑業從業人員高達5530萬人,比1980年的1996萬人增長了約2.77倍,年均增加132萬人。2017年建筑業從業人員占全國就業人員的比重達7.1%,較1980年提高了5.6個百分點。改革開放40年以來,如雨后春筍一般成長發展的大量建筑業企業及每年保持增長的建筑業從業人員,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從建筑業稅收貢獻及拉動發展來看——2017年建筑業企業繳納稅金6367億元,比1991年的43億元增長了近150倍,年均增速21.2%;建筑業稅金占全國稅收收入(扣除出口退稅)的比重已從1991年的1.4%增長到了2017年的5.1%。改革開放40年以來,建筑業不僅對國家財政收入和地方政府收入的貢獻不斷加大,乃至全國部分市縣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來源就是建筑業稅收,而且對國民經濟其他行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拉動作用。研究表明,建筑業每增加10000元的產出,對國民經濟其他行業合計產出7345元的直接拉動和16708元間接拉動,建筑業在國民經濟42個部門中的影響力愈來愈大。
(二)建筑業技術實力顯著提升,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出貢獻
從建筑業技術人員數量來看——2017年建筑業企業工程技術人員達到713萬人,是1999年同類型人數的11.6倍,年均增長14.6%,工程技術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員占建筑業從業人員的比重逐年提高。改革開放40年以來,我國建筑業培養了大批懂技術、會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僅滿足了國內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也為建筑業“走出去”發展提供了最重要的技術支撐。
從建筑業技術裝備水平來看——2017年建筑業企業自有施工機械設備總臺數1022.59萬臺,總功率突破2.55億千瓦,比2001年分別增加了320.37萬臺和1.52億千瓦。改革開放40年以來,建筑業從以肩扛手抬為主要生產方式,發展到了擁有大量居國際先進水平的建筑施工設備的機械化生產方式,基本適應了現代建筑施工的需求。
從建造“高精特難”工程來看——改革開放40年至今,建筑業企業建造了無數的令人嘆為觀止、全球少有的各類頂尖工程。如:各項指標居世界第一的三峽大壩,世界海拔最高、“有史以來最困難的鐵路工程項目”青藏鐵路,標志著中國工程“速度”、“密度”的高鐵工程,標志著中國工程“精度”、“跨度”以港珠澳大橋為代表的橋梁工程,代表著中國工程“高度”的上海中心大廈,代表著中國工程“深度”的洋山深水港碼頭,代表著中國工程“難度”的全球首堆示范工程——福清核電站5號機組,等等。在海外,中國建筑業企業建造了許多優質精品工程,近幾年還深度參與了“一帶一路”沿線65個國家和地區陸、海、天、網四位一體重大項目的規劃和建設。
二、改革開放40年,建筑業走過了不斷創新的發展歷程
2018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是“十三五”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也是我國建筑業經過40年持續發展、在超20萬億元總產值基礎上,從建筑大國向建筑強國邁出堅實步伐的重要一年。輝煌的成就,重要的節點,離不開建國后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把建筑業與工業、農業、交通運輸業、商業合稱為五大物質生產部門,離不開改革開放40年以來建筑業不斷創新、不斷跨越的探索與實踐。
從這40年的歷史進程看,建筑業的改革開放歷經了五個階段:
(一)解放思想,初步放權讓利階段(1978~1985年)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作出了把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實行改革開放的戰略決策,提出了“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理論和政策,決定對經濟體制進行全面改革。1978年 7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擴大國營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等五個擴權文件,從多個方面下放建筑業企業自主權。1980年,改全額利潤留成為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的辦法,使建筑業企業獲得更多的留利,刺激了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出臺了允許價格浮動和禁止封鎖建筑市場的政策。1981年,建筑業企業開始試行合同工、臨時工制度;頒布了《經濟合同法》,建筑業企業的交易行為開始納入法制化軌道。
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實現政企分開的要求,從而把國企改革導入“利改稅”階段。198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1984年,政府推行了第二步利改稅,將第一步利改稅所實行的稅后留利改為調節稅。利改稅促進了建筑業企業政企分開,提高了企業經濟效益,有利于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外,國家對企業的支持與投資也開始采用“撥改貸”新方式,確立企業的獨立利益,推動企業逐步建立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
(二)加快改革,推行經營承包階段(1986~1991年)
1986年底,國務院下發《關于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在全國范圍推行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同時也推行了租賃制、資產經營責任制、股份制等多種經營形式(企業制度)。1987年,建筑業開始推行“魯布革”工程管理經驗,以“管理層與勞務層分離”為標志,以“項目法施工”為突破口,推動了我國建筑業生產方式變革和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的深層次改革。與此同時,建筑市場價格體制改革出臺允許價格浮動和禁止封鎖建筑市場等政策。
這一階段的承包制等改革,在思想上較易為各方面接受,“市場” 已在建筑業經濟活動中占有相當的比重,一定程度上激發了企業的活力。但此階段的改革仍然是一種過渡性的改革,在總體上沒有真正突破計劃經濟與商品經濟的對立,需要有新的制度設計和改革。
(三)全面創新,推進市場經濟階段(1992~2000年)
1992年春,鄧小平同志的南巡談話沖破了關于市場和計劃爭論的框框,為當年10月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奠定了理論基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要求完善市場環境,轉換建筑業企業的經營機制,使建筑業企業成為真正以市場為導向的資源配置主體。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1994年7月開始實施的《公司法》,標志著在制度層面上實現了國有企業制度的全面創新。黨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1998年3月開始實施的《建筑法》,為加強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提供了法律保護。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經濟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推動了整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健康發展,也為建筑業帶來了全新的發展機遇和廣闊的發展空間。建筑業企業經濟類型發生深刻變化,國有、集體、有限責任、股份制、聯營、私營等類型的建筑業企業從弱到強,競相發展。整個建筑業得到全面快速發展,建筑業企業經濟效益進一步好轉。至“九五”期末,建筑業總產值已達到12497億元,比“八五”期末的5793億元增長2.15倍;建筑業增加值達到5522億元,比“八五”期末的1668億元增長3.31倍;全國四級及四級以上建筑業企業實現利潤166億元,比上一年度增長7O%;稅金總額358億元,比上一年度增長5.4%。
(四)轉型升級,保持快速增長階段(2001~2010年)
中國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標志著中國的產業對外開放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這對國內建筑市場和建筑業企業,對我國建筑業進入國際建筑市場產生了深遠影響。2001~2005年,我國建筑業按照“立足科學發展,著力自主創新,完善體制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的總體要求,努力推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產值規模不斷擴大,支柱地位日益凸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結構調整取得明顯進展,大中型企業以股權多元化、中小型企業以民營化為特征的產權制度改革已全面展開。改制過程中一些民營企業參股、控股、完全收購國有企業,徹底改變了原有國有企業的體制和機制。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集中度不斷提高,綜合承包、施工總承包、專業化承包、勞務分包的企業組織結構逐步形成,各類企業之間的市場化聯系紐帶基本形成。“十五”期間建筑業增加值累計達到 3.86萬億元,由 2000年的 5522億元提高到2005 年10018 億元,年均增長 12.6%。建筑業增加值占全國GDP 比重最高達到7% ,在國民經濟各部門中居第4位。
2006~2010年,建筑業管理體制改革、企業改革改制得到繼續推進,監管機制逐步健全,企業綜合實力明顯提高,全國建筑業增加值年均增長20.6%(2010年增加值達到26451億元),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年均增長30%以上(2010年營業額達到922億美元),產業規模創歷史新高,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地位不斷加強。
這一階段,建筑業產值規模雖然保持了快速發展的態勢,年平均增長率達到22.5%,但可持續發展能力仍然不足,建筑業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高速增長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發展模式粗放,發展質量不高,工業化、信息化、標準化水平偏低,管理手段落后;建造資源耗費量大,碳排放量突出;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政府監管有待加強,誠實守信的行業自律機制尚未形成。
(五)深化改革,邁向高質量發展階段(2011年至今)
“十二五”以來,建筑業以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為主線,以繼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出臺了多項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涉及到全國市場統一、工程質量治理、部分資質取消、營改增實施、PPP模式推行、招投標方式改革、生產方式變革、承包模式變革、管理工具變革和市場信用管理等,為建筑業由“粗放式”向“精細化”轉型,追求服務高水平、產品高品質和發展高效益提供了有利條件。
黨的十九大提出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出了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的重要判斷,為建筑業改革轉型提供了路徑指導。國務院時隔33年后再次為建筑業改革出臺頂層設計文件《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提出“中國建造”這一理念,引導建筑業按照“實用、經濟、綠色、美觀”的要求,進一步改革轉型、向高質量發展。
近幾年,從產值規模增長的情況來看,建筑業經歷了從高速到緩慢再到平穩的發展過程,建筑業數量型、速度型發展態勢有所弱化;從發展質量提升的情況來看,建筑業在工業化、綠色化、信息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向高標準、高品質、高效益發展邁出了一大步;從境外業務拓展的情況來看,2017年完成營業額11382.9億元,同比增長7.5%,新簽合同額17911.2億元, 同比增長10.7%,“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業務已占境外業務總量的近一半,全國有69家企業入圍2018年國際承包商250強榜單,上榜企業數量蟬聯各國榜首。
改革開放40年,建筑業走過了不斷改革創新、規模總量持續快速增長的發展歷程,為促進城鄉建設、擴大勞動就業、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等作出了巨大貢獻,也為新時代進一步全面深化建筑業改革、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
三、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實現新時代的建筑強國夢
習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并且說“這一點,我們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部署經濟工作、制定經濟政策、推動經濟發展都要牢牢堅持這個根本立場”。學習習總書記的講話,越發覺得改革開放盡管40年了,仍需要進一步加快深化改革的步伐。
201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下發,不僅肯定了“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的地位,而且對我國建筑業快速發展、建造能力不斷增強、帶動大量關聯產業和吸納大量農村勞動力給予高度評價,極大地提振了建筑行業廣大干部職工的信心和自豪感。特別是國辦19號文件針對建筑業發展存在的問題,針對發展質量不高的問題提出了20條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為建筑業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如何加大力度并實事求是地落實國辦19號文件,應該是建筑業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
(一)建筑業“放管服”,應從優化資質資格管理做起
改革開放40年,建筑業資質管理前后已有30多年的時間,對整個建筑行業和建筑市場管理起到過非常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發展和改革的深入,資質管理工作暴露出越來越多的矛盾和問題,特別是對照國家簡政放權的“放管服”要求,就顯得格格不入。
1.資質標準本身存在的問題:一是專業類別設置不合理、不科學;二是承包范圍人為限制較多;三是新型行業層出不窮,根本做不到全覆蓋;四是交叉重復的專業沒有避免,也不能合理解釋;五是沒有打破行業壟斷。
2.資質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一是資質申報要求的報表和資產驗證,變相養活了一大批中介公司和各種事務所。結果是相當數量的事務所并不承擔法律責任,讓企業憑空增加許多管理成本;二是資質申報和審批中存在腐敗問題,不僅加重了企業負擔,也損壞了政府形象;三是“重資質輕監管”,有些主管部門以此“管卡壓”,甚至進行捆綁收費;四是由于資質申報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現象,在招投標中顯然對高資質企業有利,這樣不僅對真正有實力的企業是明顯不公的,也造成了社會上掛靠不斷、圍標不絕,資質管理上的漏洞助長了建筑市場的混亂。
3.資質管理現狀造成行業管理中的問題:一是不利于規范市場;二是不利于過程監管;三是不利于行政審批;四是為甲方肢解工程提供了理由;五是不利于企業開拓經營。
2017年上半年,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在組織學習國辦19號文件時,曾經就資質管理工作提出設想建議:體現“放管服”中的“放”字,對現有36項專業資質進行大幅度壓縮,只保留“鋼結構”和“建筑裝修裝飾”。保留“鋼結構”資質并上升到總承包序列,理由是“鋼結構”是裝配式施工,是建筑業發展方向,現實中已有大量超高層或大跨度的建筑,主體部分已經完全采用了全鋼結構。把“建筑幕墻”并入“建筑裝修裝飾”,也上升到總承包序列,理由是建筑裝飾(包括大量公建項目的二次裝修和家庭裝修)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同時還考慮把“建筑幕墻”并入“建筑裝修裝飾”,安全風險是相對可控的。根據這個設想,建筑市場管理條線更加清晰,權責更加分明,管理的覆蓋面反而更加廣袤。要讓總包企業真正做到“總包負總責”,不給建設單位肢解工程提供借口。
(二)實行“實名制”管理,必須要兼顧各方利益
建立建筑工人信息平臺,開展“實名制”管理,改變建筑工人無序流動的局面,并且逐步做到把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從業記錄等都納入信息化管理,這無疑是改革建筑業用工制度的必由之路。但是,如果配套政策不緊跟到位的話,不僅嚴重傷害企業利益,而且也不能維護好建筑工人權益。
下面先研究“五險一金”的構成,再比較上調個人所得稅基數前后的變化。
另外,大病保險10月/人?月,住房公積金20~24%(個人與單位各交一半)。也就是不考慮大病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五險”需繳納工資總額的40%。
對比結論:上調個稅基數后,個人實際收入減少,4080元<4625元;企業實際負擔增加,6860元>5670元。
如果實行實名制管理,而造價定額上不做任何調整,且在指定銀行代扣代繳,則企業和個人都“跑不掉”,鐵定造成民工收入減少,企業負擔增加。這是其一。
當前社保體系并不完善,異地不能流轉,企業為建筑工人交了也帶不走,工人未受益,憑空增加企業負擔。這是其二。
建筑工人的流動性極大,甲企業按照實名制為其把“五險一金”辦理了,不到兩個月就跳槽離開到乙企業工作,乙企業能否不再繳納?這是其三。
建筑業企業面臨的是建筑工人緊缺,“五險”規定個人應該繳納的部分,包括個調稅超出基數,個人按規定應繳納的部分,幾乎無一例外是由企業代繳的,建筑工人大部分是農民工,他們講究的是干一天活拿一天錢,認準的是實際到手的工資數,認為“政策上要求個人繳納的,與他沒有關系,企業愛交不交”。那么,企業為留住工人,只能代繳,這筆錢又從哪里來?社保這“保”字最終落實在“錢”上,有了錢才能“保”,讓企業為工人代繳顯然不合理,但不繳又留不住人,社保部門不管是誰繳納的,只管繳上來就行。這矛盾怎么解決?這是其四。
霧霾天、大的雨雪天造成工地停工,高寒地區每年有幾個月不能施工,此時工人的社保誰來買單?這是其五。
要實行實名制管理,以上這些具體情況,相關部門得坐下來好好研究一番,才能保證制定經濟政策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三)“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的方法值得商榷
關于農民工工資必須按月足額支付,已經寫進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的不少文件中,也似乎形成了許多管理部門的共識。工人按月領取勞動報酬,這是天經地義的事,為什么要將“方法”拿出來討論?
建筑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與制造業、服務業等行業相比,無論是勞動強度、生活環境,還是安全風險,都有較大的差距。農民工大多數只接受過初中教育,有的甚至只有小學水平。據調查,這部分人占總數的74%,建筑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確實不如其他行業。所以,現階段機械地采取“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一刀切方法,不一定可取。
制定政策者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初衷,絕對是可圈可點,但是最終效果卻未必如人意。建筑業從業人員在項目上大多數是重體力活,雖然不像江蘇隊伍當初參與大慶油田那樣“吃三睡五干十六”和千斤重的預制樓板全靠人力硬抬上五層樓那樣艱苦,但是城里的年輕人(包括老建筑人的子女)和東部地區的農村青年,已經沒有什么人愿意子承父業干建筑。現在建筑業從事勞務作業的40歲以下的年輕人大多數來自于中西部地區,按照制造業、服務業模式按月足額發放工資,會引發以下新的意想不到的問題。
首先,是由于工人住宿條件較簡陋,多數是以彩鋼板板房為主的臨時設施,雙人架子床,一個房間住6~8人屬正常,房間里一般也沒有電視可看,所以很多工人晚上打發時間的做法是:有的喝點小酒,有的打麻將或撲克牌,有的則熱衷于上網吧打游戲,還有少數人去娛樂場所。每人按月足額發放的現金,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面對大城市里的種種誘惑,有些人把持不住自己的消費欲望,甚至于變成“月光族”。 2017年中國建筑業從業人員為5536萬人,假設有1%的人在外過度消費,到年底沒有余錢帶回去給家里過年,那會發生什么事情?1%比例看似不大,但1%的建筑業從業人員就是55萬多人,涉及55萬個家庭沒錢過年,在某種程度上就演變成了社會問題。許多惡意討薪事件中,不乏存在總包企業已將工資發到位了,但工人卻群訪鬧事,上門惡意討薪,知道年底各地都需要“維穩”,能無賴多要一點是一點,總得讓企業再多貼錢。這應該是建筑行業的特有情況,制定政策者按照其他行業通常做法“按月足額”發放,不會想到在建筑業還有如此副作用。
其次,人工工資占工程造價的25~30%,一個億元的項目,人工工資就近3000萬元。為拿到項目,施工企業十有八九是必須墊資的,項目沒有預付款一說,開工后工程進度款也是拖拖拉拉,但是工人工資卻每月一分錢不少,項目要保證進度,還要墊資買材料,這無疑給施工企業帶來極大的資金壓力。經常聽到企業負責人抱怨:工程進度款拿不到,項目上又變不出錢,卻要按月足額發工資,壓力太大了。
多年來,建筑行業普遍做法是按月發生工人的生活費(1000~2000元),其余工資一般都是在春節前或工人退場時進行結算。這應該是有別于其他行業行之有效的做法。問題是近些年由于拖欠工程款引發了不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件,所以才會提出“按月足額”的模式。現階段由于管理層與勞務作業層分離,可以引導企業盡量通過“直營隊伍”加強實名制管理,同時加大對勞務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嚴厲打擊各種欠薪行為,但是“按月足額”的方法不能一刀切。
(四)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把“社保”與“農保”結合起來
現行的工程預算定額中,都有“社會保障費”一欄,就是要求企業用該費用為工人和管理人員繳納社保的。現在的問題是,由于取費太低,根本做不到“應保盡保”,而政府有關部門為了控制投資,又遲遲不把定額編制這一塊內容調整到位,這也是企業難言之隱。據了解,很多農村的“新農合”制度已經比較健全了,那么就造成在農村繳納一次費用,到城里還得繳納社保費用。能不能讓工人把在農村繳費的發票拿到企業報銷,城里這部分就視同繳納過了?應該想辦法解決重復保險和不能流轉的問題,把“社保”和“農保”結合起來。
(五)《建筑法》的修訂,已經是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建筑業要深化改革,必須要有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建筑法》,關于這點,許多有識之士和人大代表都已經強烈呼吁了10年以上,至今也未能列入立法計劃。當前建筑市場的不規范,與沒有一部強有力的《建筑法》有直接關系。現行《建筑法》充其量只能算是一部房屋建筑法,并且還是只管乙方(施工單位)不管甲方(建設單位)的建筑法。法律的滯后為市場分割、行業壟斷留下了不該留的空間,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在各種開發區、經濟園區形同虛設。《建筑法》作為建筑行業的上位法,已經給全行業的資質改革等工作造成了障礙,必須加快進行修訂。
(六)建筑業“營改增”不應為建筑業增加負擔
從2016年5月1日正式推行的建筑業營改增,至今已有兩年半時間,雖然經過有關部門的不斷完善,但實際效果仍然是建筑業企業增加負擔了。原因是多方面的,所謂建筑業通過營改增減負的說法,是片面調查得出的不負責任的結論。如果真像傳說中的建筑業減稅多少多少億元,那么最簡單的常識,就是企業少繳稅后利潤就會相應增加,但事實并非如此,2017年全國建筑業的產值利潤率未增反降。如果只調研占建筑業企業數量少數的央企,就容易以偏概全,認為全行業減負,這肯定是不科學的。建筑業現行經營管理模式,大量的民營中小企業處于末端,而他們恰恰面對很多無法抵扣的前端。再加上政策上造成抵扣不充分和無法抵扣的問題,用營改增同口徑比較,建筑業企業相當于多交了一個百分點的稅,這絕不是國家稅改政策的初衷。希望通過深化改革,第一,能把“將現行商品混凝土簡易計稅辦法調整為一般計稅辦法,增加建筑業可抵扣進項稅額”政策落到實處,因為商品混凝土不僅價格飛漲,而且占整個工程造價的比例達20%以上,所以這是企業能夠抵扣的重要途徑;第二,能督促銀行對貸款利息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讓建筑業真正能享受到國家營改增減輕企業負擔的紅利。
40年的改革開放,40年的探索實踐,有輝煌成就和寶貴經驗,也有不足問題和新的發展需求。新時代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建筑業廣大干部職工只要繼續發揚改革創新的精神,勇于破解發展難題,善于厚植發展優勢,統籌抓好國內國外兩個市場,扎實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國際化發展,為實現新時代的建筑強國夢,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貢獻!